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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催收債務的邊界 現(xiàn)實生活中,債權債務糾紛并不罕見,一般人都會通過協(xié)商、訴訟等方式解決,但也有部分人劍走偏鋒,通過激烈言辭迫使欠款人清償債務。 但這種較為激烈的催收債務手段很容易引起爭議,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如此一來,既未達到收取債務的目的,又惹上了官司,當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跟著小編,一起探究合法合理催收債務的邊界。 二、案例再現(xiàn) 兵馬未動,案例先行。 下述兩個案例中案件事實具有典型性,法院的觀點也很明了清晰,具有借鑒意義。 案例一:呂建英與郭天錄名譽權糾紛 審理法院: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0604民初10429號 案情簡介: 原告呂建英(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郭天錄(以下簡稱被告)有買賣藏品的生意往來,2016年4月25日原告于被告處購買了三件藏品,雙方口頭協(xié)商若對藏品不滿意可退回,故原告未支付貨款,在收貨單上簽名并寫下欠款。后原告認為其從被告處購得的藏品是贗品,故要求退回案涉的三件藏品,但被告拒絕退貨并要求原告支付所欠貨款。 此后,被告多次上門要求原告支付貨款,因原告堅持退貨,雙方協(xié)商無果。被告上門催討,原告閉門不見,故被告在原告住所的門上、門口的墻壁上、樓下大門涂寫、張貼,原告是老賴和騙子的大字報,并采取用木屑膠水堵塞門鎖的方式追討貨款,原告為此多次報警,舒服協(xié)商無果,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其名譽權、人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而提起的訴訟,本案系名譽權糾紛。名譽權是權利人對其現(xiàn)有的社會評價進行保有和維護的權利,使其社會評價不致因他人的違法行為而降低。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當根據(jù)受害人是否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來認定。 首先,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被告曾多次上門追討,且在追討的過程中,有張貼“欠賬不還”“騙子”“老賴”等字樣的紙張,而原告確認其自2016年4月從被告處購得案涉三件藏品后,至今仍未向被告支付相應貨款,且經(jīng)被告多次催討后仍拒絕支付。 其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0條的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雖存在上門騷擾、在原告住所周邊發(fā)布一些過激言論的行為,對原告的心理造成了一定影響,但從原告的陳述可知雙方存在買賣糾紛,原告確實存在已取貨未付款的行為,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所述內容失實,故不足以認定被告存在捏造事實及侮辱、誹謗他人名譽的行為。因此,原告關于被告侵害其名譽的主張不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 但必須指出,被告在追討債務時應注意自身言行,并采取合理、恰當?shù)姆绞健1景钢,被告的行為雖然尚不足以構成侵害名譽權,但其在原告住所周邊發(fā)布言論時使用的措詞帶有強烈個人主觀傾向,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還易引起新的矛盾,確不足取,今后應引以為戒。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如題,該案例是言辭激烈催收債務的典型,但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不構成侵犯原告名譽權,主要原因在于內容是否真實。 該案例中被告采用了張貼“欠賬不還”“騙子”“老賴”等字樣紙張的方式,向不特定第三方發(fā)布原告的信息。 但法院認為原告確實存在已取貨未付款的行為,原告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所述內容失實,故不足以認定被告存在捏造事實及侮辱、誹謗他人名譽的行為,故認為關于被告侵害其名譽的主張不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 案例二:鄭水明與王小明名譽權糾紛 審理法院:上饒縣人民法院 案號:(2017)贛1121民初2663號 案情簡介: 原告鄭水明(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王小明(以下簡稱被告)系上饒縣同鄉(xiāng)及表兄弟, 2014年原、被告發(fā)生5萬元款項往來,后因該款項雙方起爭議,為此,原告于2016年3月扣留了被告車輛,被告于2016年4月在“老樟圩自家人”同鄉(xiāng)微信群向原告連續(xù)6次發(fā)表“斷子絕孫(三個呲牙表情)”帖子。 2017年5月7日被告在“東莞市饒商會員群”(系上饒市籍在東莞市商人微信群、群成員261)和“體驗婕斯豐富人生”(系網(wǎng)絡直銷商業(yè)廣告微信群、群成員285)兩個微信群4次發(fā)表“原告你媽**的詐騙犯!強*犯!斷子絕孫***!你詐騙朱繼鋒家5萬,詐騙錢林家1萬多,企圖詐騙浙江謝總10萬未遂,現(xiàn)在又詐騙**的車敲詐勒索我10萬,你實在是沒法過日子了,不用和我玩這些雕蟲小技!有本事直接來!”帖子,上述微信帖子發(fā)表時“東莞市饒商會員群”微信群有群成員回應“還有這種事?(兩個擦汗表情)”。 2017年5月11日原告就款項糾紛向本院起訴,2017年7月25日本院作出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判決,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并履行。2017年5月13日原告到東莞市常平鎮(zhèn)醫(yī)院門診部就診,該院診斷:焦慮狀態(tài),建議:心理專科進一步診治、休息一周。 法院觀點: 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微信作為網(wǎng)絡交流工具,盡管是虛擬的,但在此空間傳播和交流信息亦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制約。 被告在“老樟圩自家人”、“東莞市饒商會員群”和“體驗婕斯豐富人生”三個微信群發(fā)表不當言論的帖子,帖子中具有對原告侮辱性文字內容,“詐騙犯!強*犯!”、“詐騙朱繼鋒家5萬,詐騙錢林家1萬多,企圖詐騙浙江謝總10萬未遂”等內容無事實依據(jù),構成對原告的誹謗。 “老樟圩自家人”系原告同鄉(xiāng)聯(lián)絡微信群,被告的上述行為會導致原告在同鄉(xiāng)中信譽形象喪失。原告作為一直生活在東莞市上饒籍經(jīng)商人員,商業(yè)信譽對其十分重要,被告在“東莞市饒商會員群”和“體驗婕斯豐富人生”所發(fā)不當帖子,對其商業(yè)信譽影響較大,會導致生活商業(yè)圈對其客觀評價降低。被告發(fā)帖后有群成員詢問情況,因此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名譽已構成一定程度的損害,依法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侵害名譽權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此對原告訴求被告停止侵害本院予以支持。考慮到微信群的影響及范圍,以及原告的生活商業(yè)范圍,本院對原告訴求被告在東莞市登報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名譽侵權對原告造成精神影響,且對其名譽的影響較大,依法被告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訴求數(shù)額過高,應予調整。本院根據(jù)雙方的過錯、原告的被侵程度等具體情節(jié),確定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院判決: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廣東省東莞市市級報紙上登報向原告賠禮道歉,為原告鄭水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內容需經(jīng)本院審核); 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同樣因催收債務引發(fā)的糾紛,為何第二個案例中的當事人就被認定為侵犯對方名譽權? 最主要的原因是:沒有事實依據(jù)。 本案被告通過微信群聊發(fā)帖的方式與原告爭辯,在爭辯過程中言辭激烈。其發(fā)表的“詐騙犯!強*犯!”、“詐騙朱繼鋒家5萬,詐騙錢林家1萬多,企圖詐騙浙江謝總10萬未遂”等內容沒有事實依據(jù)。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捏造事實,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原告的名譽。對原告商業(yè)信譽影響較大,導致生活商業(yè)圈對其客觀評價降低。 這就成為法院認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譽權的主要原因與依據(jù)。 三、侵犯名譽權的邊界何在? 最重要的一點在于言辭內容是否真實。 兩個案例中被告均針對原告發(fā)表言論,區(qū)別在于: 案例一中的原告發(fā)表言論基本真實,確有債權債務糾紛,被告并未捏造事實惡意誹謗。 案例二中的被告非但拒不承認借款事實,反而蓄意捏造事實,誹謗損害原告的名譽,故而法院認定案例二中的被告侵犯名譽權。 換而言之,內容真實是侵犯名譽權的抗辯事由。 內容真實,是指行為人言詞的主要內容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情況的。真實并不意味著每一個細節(jié)都是準確無誤的,而只是要求與本案有關的關鍵言詞真實。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被告證明自己的言詞是真實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摘自《人格權法研究》,王利明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 例如,在案例一中,法院判決認為,雙方確實存在買賣糾紛,原告也確實存在已取貨未付款的行為,因此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當然,內容真實并非無往不利的尚方寶劍。 即便有所依據(jù)也不能為所欲為,不能有誹謗、侮辱、詆毀的故意。如同案例一中,法院明確指出的: 被告在追討債務時應注意自身言行,并采取合理、恰當?shù)姆绞。本案中,被告的行為雖然尚不足以構成侵害名譽權,但其在原告住所周邊發(fā)布言論時使用的措詞帶有強烈個人主觀傾向,非但不利于問題的解決,還易引起新的矛盾,確不足取,今后應引以為戒。 而且一般催收債務都會不可避免的涉及部分當事人的私人信息,如果一旦發(fā)生了侵害名譽權與侵害隱私權的競合,則不能以此作為隱私權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所以說,面對債權債務還有理性維護自身權利,應當通過正當途徑或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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